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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有立法必要”,专家称需回应这六大诉求

  • 一财社论:法治经济才是最好的市场经济

  • 国家发改委新年首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力度 持续解决企业具体诉求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座谈会 持续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

  • 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引导民营企业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转变动能 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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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第一财经报道: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有望加快,我国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此前在1月23日召开的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今年将从六个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切实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排在首位的就是“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多位专家表示,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立法的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减少禁止和限制,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相关部门曾就民营经济立法做过一些前期调研,也委托一些专家做过研究,但目前来看,业内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

 

为何立法

 
 
 
 

 

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尚未列入已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但近几年来,一直都有企业家在直接发声,呼吁国家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以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每年两会期间,都有相关议案提案提交。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提出包括“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保护权益”在内的九条建议,并建议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1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年疫情冲击、经济周期叠加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民营经济正在经历艰难的转折期。

 

过去一年,中国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2023年7月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9月在国家发改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11月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

 

尽管政策密集出台,但是市场主体的预期依然偏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过去几个月,政府已经宣布了相当多的新政策文件,但一些企业家尤其是私营部门企业家信心仍然不足,原因在于他们不确定这些政策是否能够落地、能坚持多久。

 

除了政策支持,业界普遍认为,立法是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关键一招。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第一财经表示,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尽管一系列政策举措的实施,带来了营商环境的改善,促进民营企业效益的提升,但历史的经验,曾经让他们深刻感受了方针政策不断调整所带来的冲击,而法治精神的确立,将令他们领悟到依法治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黄少卿也认为,民营企业家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策、稳定的经营环境,才能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才愿意投资。民营经济发展要解决两件事情:一是保护产权,二是打破垄断。打破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力量在诸多领域形成的垄断地位,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的非禁即入,这是激活民营资本的重要前提,要想让民营资本真的愿意进入,要有一整套法律制度来保护经营权和企业财产权。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他认为,现行法律在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方面严重缺失,应制定统一的专项法律,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和民营企业家权益。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经过调研发现,一是政策稳定性、持续性不够,影响了企业的长期预期与发展规划;二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地位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的公平确认,导致民营企业在起跑线上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三是市场主体定位与职责不清,导致政策供给与市场需求错配,本应关注宏观面的调控政策越来越微观。

 

他强调,应通过立法约束政府对各类市场特别是金融、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干预之手;同时,推进司法改革,形成独立、高效、公正的法院执法系统,公正处理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问题。

 

如何立法

 
 
 
 

 

前述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虽然中央已经出台了多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高级别文件,但仍然是有立法的必要,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要比政策更强,立法倾向于把一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此前在发布会上介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积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安排,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

 

去年末,有关部门在对民营企业进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辅导时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重点之一,今年要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着力让民营企业可感、可及。首要的一条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徐则林对第一财经表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难以彰显是我国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干预市场插手企业的现象时常发生,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建立。目前,进一步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知情人士表示,企业的主要诉求还是平等保护,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不平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多少了,民企更多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中有实际上的不平等。立法之后,由于法律更有强制力,约束性更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中的问题有所改善。

 

除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部分地区也在围绕“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探索地方性立法。比如,在省级层面,浙江省和山东省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出台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在地市级层面,有《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提出了九条立法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本原则,即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做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二是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三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四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互利合作。五是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监管。六是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七是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八是建立监委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九是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

 

皮剑龙认为,立法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还应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突出权益平等保护,减少禁止和限制。

 

第一财经还从学界了解到,是否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我国已经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切割,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有立法必要”,专家称需回应这六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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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有望加速,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有望获得专项法律保护。那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坚持什么原则?回应什么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一年里,仅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涉及民企发展的“定心丸”政策就超过100条,多地目前也已出台了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质期相对较短,“药效”有限,加之许多“定心丸”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部分民营企业家甚至产生了“耐药性”。

 

刘俊海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回应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大诉求,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为民营经济提供长效有力的法治“定心丸”。

 

1月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此前一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确有立法必要”。

 

第一财经了解到,在经历前期调研和专家研讨后,一份《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已于2023年5月撰写完成。该草案分为总则、平等准入、创业创新、权益保护、促进发展和法律责任六章内容。目前,该建议稿已报送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核心主张获得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共识。

 

坚持“竞争中立”

 
 
 
 

 

建议稿称,必须明确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大民营经济法治原则,这六大法治原则是实现竞争中性原则中国化、时代化的核心内涵。

 

所谓中国特色“竞争中性”原则,首先体现对“两个毫不动摇”的严格落实,不允许产业政策凌驾于竞争政策之上。

 

就公平竞争原则而言,建议稿进一步称,国家应通过反对垄断优势与不正当竞争,方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生态环境。

 

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对第一财经分析称,民营企业发展不需要被“特别优待”,但需要恢复一个制度和法律上能够确保“竞争中立”的大环境,获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以及融资等环节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充分回应民企公平竞争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打击包括行政垄断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法律定位上来说,袁嘉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属于经济法范畴。基于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可”的民商法重要立法原则。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建议通过“负面清单”制度,以更细的颗粒度明确哪些行业,例如哪些非自然垄断行业和新兴行业,是放开民企进入的。

 

2018年12月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发布以来,已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但受一些部门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受到诸多限制。

 

建议稿用一章篇幅介绍了“平等准入”。其中提到,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或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

 

随着近年来国企和民企合作行为增多,袁嘉还认为,如何确保合作过程中,民企获得平等对待和保障,也是“竞争中立”需要思考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加以关注的问题。

 

建议稿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平等保护、平等监管

 
 
 
 

 

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近日表示,要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刘俊海认为,之所以要“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是因为地方层面存在违背法律规制的监管乱象,也意味着“平等监管”“平等保护”等法治原则尚待进一步落实。

 

根据建议稿,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以维权、护法、促发展为基调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合法权益包括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

 

如何保障这些民企合法权益?袁嘉认为,在监管和执法上,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要求,约束公权力,政府公职人员对民企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司法领域亦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民营企业,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等问题同时,不能随意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案件。

 

建议稿亦提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是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履行职责。但在部分公权力机关要求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配合调查时,只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忽视了对民营经济经营者及其家属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企业合法经营、正常经营的保障。在民营经济产权权属方面,相关错案冤案缺乏常态化的有效平反纠偏途径,民营经济经营者财产权益亦无法得到周全保障。

 

在司法环节,建议稿重申了“先民后刑”的原则。建议稿认为,确定“先刑”的背景是要打击经济犯罪,但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有时难以划清,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审查没有时间限制,在案件的移送上法官的权力过大且缺乏制约监督机制等种种弊端,可能为地方保护主义、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等大开方便之门,不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无民事责任,必无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未必有刑事责任。”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先民后刑”模式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稳定性、透明性、公平性与可预期性。

 

此外,建议稿提出财产纠纷纠偏纠错机制。去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的《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还提出,要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

 

为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建议稿提出,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财产权属,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强制性措施,应当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此外,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多以粗放式发展为主,导致部分民营经济组织法治意识淡薄,在企业合规经营、企业内部腐败监管等方面存在不足。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处于高发状态。

 

去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有效预防、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并保持相同的法定刑。2024年伊始,安徽等地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强调,坚持平等保护,依法打击企业内部职务犯罪。

 

建议稿也回应了这一现象,指出“民企反腐”应该是“法治反腐”,并要“标本兼治”。具体而言,民营经济组织要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这有利于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犯罪风险。民营经济组织需要形成有效自我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自我治理能力,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还应理顺相关法律关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相关法治建设存在短板。

 

“目前,外商有外商投资法,国有企业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民营企业缺少一部专门性法律。”刘俊海说。

 

2022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受到挑战。为稳定民企预期,浙江、广东珠海、辽宁抚顺、山东烟台等多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为当地民营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当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3年经济工作时进一步明确,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当月,刘俊海接受全国工商联与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的委托,负责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课题。

 

“从法律上把平等对待要求落下来的最佳策略是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刘俊海说。

 

在袁嘉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势必会给地方政府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倒逼其转变一些传统的、有违公平竞争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绑定”关系,加之在政府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果引入民企,地方政府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风险,前述二者共同导致民企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遭遇不公平对待。

 

受访业界人士均认为,现阶段,国家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以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有其迫切性,条件也已成熟;与此同时,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包打天下”,待《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后,还应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需要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一般性民商法,以及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形成同频共振,目前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衔接好。”刘俊海说。

 

 

一财社论:法治经济才是最好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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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门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

 

1月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文章,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4年将从三个方面发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其中第一个方面是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其中明确,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

 

本月2日到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福建省晋江市组织召开了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其中强调,要固根本、稳预期,下大力气筑牢法治保障。

 

法治经济才是最好的市场经济,尤其是对民营经济来说。近来,加强民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屡屡被强调,是进一步明确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谓顺其时、着其要、促发展。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首先是,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碎片化进行清理。当前,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各地出台的政策很多,但还处在较低层级,导致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足、执行力不够、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具有更多随意性。

 

因此,就必须对过去一些较少具有执行力、执行随意、泛泛而谈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也要对行之有效的支持措施加以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其执行力,看到法治建设的更多实际效果,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同样重要的是,在加快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专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系统的衔接。对民营经济来说,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公司法》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继续的立法是因为面临新情况,要解决具体问题;也要高瞻远瞩,解决将来性问题。但所有的一切不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复,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

 

其次是,要明确保护是最好的促进原则。既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也要保护其人格权。

 

产权制度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市场经济的法治水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就难以体现。国有企业方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民营企业方面则要防止对其产权的非法随意性损害。

 

同时,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其三是,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法治建设方面,要进一步体现市场主体对竞争中性化的期待。

 

上述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将促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规评估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由统一的理念和思想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也是民营企业对立法的期待。

 

虽然时令上已经进入到数九寒天,但民营经济仍可以感受到继续吹来的阵阵暖风。去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措施频频出台,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出台也已经在路上,寄望这场及时雨,能够润物有“生”。

 

 

国家发改委新年首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力度 持续解决企业具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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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回应智昌集团、物美集团、新华锦集团、科达自控、钰鑫集团等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具体诉求和政策建议。

 

“企业对经济冷暖的感受和判断是我们分析研判经济形势、研究制定政策举措、开展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企业家们不断奋斗、永不言败的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弘扬。”郑栅洁表示,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建立好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力度。

 

同时,发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作用,认真倾听民营企业真实声音,持续解决民营企业具体诉求;梳理已出台政策并加强政策执行落实,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一致性评估;与有关单位一道,积极开展对青年企业家的系统性培训,厚植人民情怀、家国情怀,更好传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2023年7月,国家发改委建立起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3年,国家发改委领导班子层面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至少6场。此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是2024年开年后的第一场。

 

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丛亮曾用“举全委之力”来形容对“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重视程度。

 

丛亮指出,机制建立以来,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邀请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家,听取企业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其他负责人及相关司局多次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民营企业意见。

 

对于企业提出的诉求建议,国家发改委要求通过建立台账、逐项研究、定期调度等方式,点面结合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出台务实举措。

 

在2024年第一个工作日召开的“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上,郑栅洁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从六方面“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健全完善多层次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努力倾听民企真实声音”。除此之外,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综合分析、完善面向民企的信息发布平台从而加强项目推介等内容也将是接下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座谈会 持续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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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与智昌集团、物美集团、新华锦集团、科达自控、钰鑫集团等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家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看法和真实感受,认真听取相关企业建议诉求,持续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郑栅洁对企业家们提出的具体诉求和政策建议逐一进行了回应。他表示,企业对经济冷暖的感受和判断是我们分析研判经济形势、研究制定政策举措、开展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企业家们不断奋斗、永不言败的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弘扬。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梳理参会企业家们的意见建议,建立好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机制,立足全局,举一反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力度;发挥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作用,认真倾听民营企业真实声音,持续解决民营企业具体诉求;梳理已出台政策并加强政策执行落实,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一致性评估;与有关单位一道,积极开展对青年企业家的系统性培训,厚植人民情怀、家国情怀,更好传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引导民营企业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转变动能 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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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10日电,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一步,要破除各类市场障碍,激发优质企业的活力和优秀企业家的创造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一是发展壮大产业链骨干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引导民营企业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转变动能,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支持龙头企业优化整合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加快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和产业链控制力的一流企业。二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三是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共享产能资源,支持和带动中小企业创新。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推广应用。(人民日报)

 

 

 

 
 
 
 
 
 
 

 

 

赣州商会联合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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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97-8390605 0797-83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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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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