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普法课堂】复工在即,企业请注意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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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开年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言而喻,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文件,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也要保障企业开工、复工,维持经济的正常运行。作为企业而言,复工首要面临的就是大批返岗人员,笔者提醒企业不仅要做好返岗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还要特别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系列问题。

很多企业会有疑惑,农民工工资不是在建设施工领域的问题吗?怎么会对施工无关的企业产生影响呢?这就涉及到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包括了所有招聘使用农民工的企业。

《条例》在第二条就开宗明义的确定了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按照该条款所定义的农民工,只要企业招聘使用的员工是农村居民,那么该员工就属于农民工。笔者相信企业中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工业生产型的企业中将会存在大量的农民工。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多年来存在的,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条例》中的规定可以说是极大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企业的管理而言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笔者就此对《条例》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在开工、复工后正确管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要强调的是,本文仅针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外的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应注意的事项,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解读。

 

一、企业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企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责任:

如有违反,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企业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4、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法律责任:

如有违反,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以下情形中,企业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1、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

2、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

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5、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企业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还可能面临以下不利的局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上述条款赋予了人资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的多项权力,比如当人资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工资的决定后,即使相关单位不执行,人资部门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避免农民工自行主张权利的繁琐程序。再比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还可以采取信用惩戒,从而影响企业市场交易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反映出中央对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心和力度。因此企业只有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各项管理,才能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最后,希望企业能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早开工、复工,也希望笔者对《条例》的上述解读能对企业所有帮助。

 

(作者:陈瞻,百名律师服务团赣州中心负责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联系电话:13707029204)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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