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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企业家刑事犯罪——单位行贿罪
民营企业、企业家刑事犯罪——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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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篇名为《他把国土厅厅长和多名局长拉下水》的报道里有一个叫“张维平”的民营企业家,他及其经营的建筑公司、多家土地开发复垦公司因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被判处的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的金额高达上亿。随着张维平的落网,安徽省前国土厅厅长,原安庆市、芜湖市等市的国土局局长以及其他收受了张维平钱财的干部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张维平这位行贿达人在其从商期间为了为其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有利益牵连部门的政府官员行贿,行贿方式多样,不仅包括现金,亦有“字画”等领导爱好奉上。从一方面来说,他也成了检验官员干部是否廉洁清明的试金石,这些被他“看中”的政府官员们能否经得起他的糖衣炮弹,事实证明,“下马”的官员们没有经受住考验,同流合污了。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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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的,或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刑法》对“单位行贿罪”采用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刑法》总则中定义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在实际审判中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也是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的对象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若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贿的,则涉嫌《刑法》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若单位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作犯罪处理,无罪。单位构成此罪的前提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是违反国家规定,若单位争取的合法的利益,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就不构成犯罪。行贿受贿类犯罪中的“财物”范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不再仅仅是钱财。上述案例中张维平曾给一位国土局局长送画,现实中许多行贿人也“研究”过受贿人的喜好,投其所好,种类繁多。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也并不仅仅将财物局限于有体物的范畴,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本罪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具体几种情形在此处便不再赘述。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民营企业、民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犯罪中风险较高的犯罪,而且民营企业家可能会同时面临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的情形。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在判断此罪与彼罪中最主要的区别是代表谁的意志,犯罪所得归谁所有。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必须是具体的行为人是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去行贿的,比如是单位内部开会决定,当然实际中很少会召集开一个会来决定是否行贿,往往是单位或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们决定的,均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行贿罪只是体现行贿人的个人意志。利益归属是两者另一个主要区别,单位行贿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个人行贿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若存在单位行贿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以行贿罪定罪量刑;若单位违法所得同时归属于单位及个人的,应按照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定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在实际案例中出现犯罪数额不足以给单位定罪,个人构成行贿罪的情形。这是因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行贿的定罪数额规定不同,均不考虑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单位行贿罪是行贿数额在20万及以上,行贿罪是3万元及以上。
非公领域的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一般认为单位行贿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单位行贿罪从发生到被立案侦查的潜伏期是企业面临的刑事犯罪中最长的,一般是潜伏6—7年。许多民营企业家对以单位行贿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国家反腐态势的趋势下,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也应该思考更健康合理的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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