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商会联合总会章程

(2017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赣州商会联合总会(以下简称"赣商联")

英文名:G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association,简写GCC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国内各地赣州商会(含市、县两级外埠商会,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市属有关商会)为主体以及部分杰出赣州籍企业家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虔心互联,和合共赢”为办会宗旨,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积极传承赣州商帮精神,大力弘扬客家历史文化,密切加强商会联谊交流,共同促进赣商合作发展,切实维护赣商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安商营商富商氛围,为助力“赣商回归”、“打好攻坚战,同步奔小康”,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赣州商会大厦六楼(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联络协调、经贸交流、聚合赣商、振兴赣州"为主要职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传承赣州商帮创业精神,弘扬客家历史文化传统,充分融合现代商业经营理念,引导广大赣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义利兼顾、回报社会;

(三)整合各地赣州商会资源,创建赣州商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中心,推动各地赣州商会及广大赣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四)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省内经济、文化、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推介活动;推动各地赣州商会加强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赣州籍企业的愿望、诉求、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经贸信息、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咨询,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发展成果,提高会员知名度,促进会员与商会、商会与商会、商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六)发挥外埠赣州商会及赣商优势,积极向家乡传播经济发展新理念新思维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并帮助家乡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多为家乡发展建言献策、牵线搭桥,助力“打好攻坚战,同步奔小康”;

(七)策应市委市政府“赣商回归,赣人兴赣”号召,引导广大赣商关注家乡、支持家乡,回乡创业发展;充分发挥赣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介绍和引导更多的赣商、外地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赣州、创业赣州;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国内各地赣州商会(含市、县两级外埠商会,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市属有关商会)及具有代表性赣籍企业家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赣州,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认同赣商文化,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赣州商会组织及杰出企业家,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赣商联的,通过赣商联成员推荐,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赣商联特邀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员会费;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有关片区小组和本会秘书处,同意退会后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被除名的会员,在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九)增补或更换理事(2人以内),并报理事会认可。

(十)接受理事(2人以内)的辞职,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六)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七)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任命;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具备的条件与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属关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8月30日以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未经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赣州商会联合总会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商会联合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总会概括

商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