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赣州市招商引资政策简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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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赣州位于江西省南部,俗称赣南,下辖18个县(市、区)、3个国家级经开区、1个国家级高新区、1个综合保税区和1个城市新区,是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金融生态城市、中国最具生态竞争力城市、中国最佳投资城市。

 赣州特色优势无与伦比。区位优势明显,是江西南大门、赣粤闽湘四省通衢区域中心城市、“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和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已融入粤港澳大湾区2小时经济圈。交通便捷高效,拥有四省边际区域最大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县县通,高铁到深圳最快仅需1个多小时。矿产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稀土王国”之称,黑钨和离子型中重稀土储量世界第1,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和中国稀土集团先后落户。生态环境优越,森林覆盖率达76.23%,享有“生态家园”美誉。常住人口900万,劳动就业人口500万,人力成本远低于沿海发达地区。电力保障能力位居全省前列,工业用电成本低于周边地市。

 赣州产业发展方兴未艾。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医药食品、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建材、化工等“1+5+N”产业集群不断壮大,规上工业企业达2478家,数量全省第一,正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稀有金属新材料产业集群、世界级家居制造之都和集散地、全国纺织服装智造之都、泛珠三角电子信息产业转移承接集聚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全国知名的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基地。

 赣州营商环境如鱼得瞄准“大湾区能做的,我们也要能做到”定位,全方位营造比肩大湾区的营商环境。政策优越,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链条制定了有针对性扶持政策,分领域制定了人才、金融、土地、电力、物流等系列政策,“一事一议”服务项目落地,企业落地后技改扩能项目持续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等等。同时,42个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具有项目、资金、政治、政策近水楼台高地优势,是中部的西部、老区的特区。

各位企业家和投资人,赣州是个好地方,地大人多资源好,土香水清空气甜,是投资的热土、企业成长的摇篮。许多企业家说,认真一比较,还是赣州好;投资不用去远方,赣州就是好地方。商海风云激荡,请你们相信,风里雨里,我们在赣州等你!期盼与你们携手大赣州,一起向未来!


目   录


综合类政策

1.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2.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关于推进赣商投资创业的意见

4.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5.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  


产业类政策

6.赣州市扶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7.关于支持南康家具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8.关于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9.关于促进钨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0.赣州市扶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11.关于支持赣州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2.关于加快旅游投资和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

13.赣州市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4.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15.2022年赣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6.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17.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18.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19.赣州市促进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的若干措施

20.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21.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2.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23.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其他类政策

24.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5.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26.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27.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

28.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29.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30.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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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革命老区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为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201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实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项目,助力革命老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特色优势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

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各扬所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三)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定时期内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攻坚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建设配套产业园区,提升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建设领域、赈济方式。统筹城乡规划,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大力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快乡村绿化美化。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大对革命老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的扶持力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适当提高低保标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落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提升功能品质、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研究支持赣州、三明等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服务农业农村能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五)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将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经济区、城市群、都市圈相关规划并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革命老区与中心城市、城市群合作,共同探索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合作机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赣州、龙岩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好赣州、井冈山、梅州综合保税区,支持吉安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三明推动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鼓励大别山、川陕、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区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陕甘宁、太行、沂蒙等革命老区重点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浙西南革命老区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琼崖革命老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鼓励左右江革命老区开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引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湘赣边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开放合作增强振兴发展活力。

三、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

加快完善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质效和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将革命老区公路、铁路、机场和能源、水利、应急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尽快启动建设,促进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设京港(台)、包(银)海、沿江、厦渝等高铁主通道,规划建设相关区域连接线,加大普速货运铁路路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升级力度。大力支持革命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便捷连接重点城镇和重点红色文化纪念地,加快国省道干线改造。支持革命老区民用运输机场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加快综合水运枢纽建设和航道整治,推进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等工程,研究论证赣粤运河可行性。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有序规划建设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和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跨区域输电工程,持续完善电力骨干网架,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保障革命老区能源稳定供应。

(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做大做强水果、蔬菜、茶叶等特色农林产业,支持发展沙县小吃等特色富民产业。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鼓励电商企业与革命老区共建农林全产业链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中国稀金谷”建设,研究中重稀土和钨资源收储政策。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绿色生态资源,加快特色旅游产业发展,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精品线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稀土、旅游等行业大数据中心,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革命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

(八)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口支援革命老区重点高校工作力度,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完善东中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中西部革命老区与东部地区加强科技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国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研究建设稀土绿色高效利用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在革命老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新区、创新研发基地等创新载体。支持地方完善人才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革命老区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

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繁荣发展红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支持革命老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革命老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继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推进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建设,实施省部共建职业教育试点项目。加强革命老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鼓励国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医联体。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和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提升公共文化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水平,优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一批体育公园,鼓励革命老区承办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交流和体育赛事活动。

(十)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围绕革命历史创作一批文艺作品,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材,在干部培训中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大对瑞金中央苏区旧址、古田会议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等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缮力度,加强西路军、东北抗联等战斗过的革命老区县现存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纪念设施保护修缮。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建设一批标志性工程。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支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积极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

(十一)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相得益彰。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其他重要江河源头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等革命老区建设长江、黄河、珠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深入总结浙西南等革命老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经验,继续支持新安江等流域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复制推广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支持科学布局建设国家公园。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鼓励地方依法依规通过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加快能源资源产业绿色发展,延伸拓展产业链,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支持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协同发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赣南、陕北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动将部分厂矿旧址、遗址列为工业遗产。

五、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激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内生动力。

(十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完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省部会商和省际协商机制,及时协调推动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事项。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继续组织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重点高校、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发挥井冈山、延安等干部学院作用,支持地方办好瑞金、古田、百色、大别山等干部学院,开展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广泛凝聚正能量,表彰奖励正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探索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和奖惩激励办法。继续支持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研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革命老区产业转型升级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转移的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企业上市融资。

(十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

(十五)强化组织实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对重点城市和城市化地区侧重考核经济转型发展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指标,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进一步强化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相关指标考核,在开展试点示范和安排中央补助时对革命老区给予倾斜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强化对革命老区的统筹支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开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编。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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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1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11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推进赣商投资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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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赣商可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港澳台侨委特聘委员,授予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政治荣誉。


2.赣商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赣商到市级医疗单位就诊时,给予享受医疗“绿色通道”待遇。符合申请条件的赣商,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申请公租房。


3.鼓励赣商投资农产品加工业,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并在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赣商给予贷款扶持,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个体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


5.强化基金引导赣商投资。对前期建设资金有缺口的赣商投资重大项目,可充分利用300亿元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10亿元工业发展引导基金、2.5亿元江西百富源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种基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资金,通过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6.对赣商投资企业生产符合招投标目录条件的产品,在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质招标采购时,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选用。

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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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就业: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强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着力破解企业招工难题;


2.稳金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信贷支持、推动直接融资、完善担保增信


3.稳外贸:做大外贸总量、积极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海外仓建设、加大外贸人才培育力度、帮助企业防范贸易风险;


4.稳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企业扩大现汇进资、加大外资并购企业项目扶持力度、实行重大贡献项目财政奖励

 5.稳投资加大招商引资争资争项力度、强化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着力扩大工业投资、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6.稳预期: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增强重点产业上下游企业发展信心、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强化政策落实和宣传解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

增长30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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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扶持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1.支持新上项目。对新上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等急需防疫物资生产项目,允许先建项目、后补办手续,对企业设备购置、无尘车间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办理许可事项。落实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政策。

3.强化货币政策支持。市属、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专项额度和优惠利率,加大对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4.进行贷款贴息。对我市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5.发挥市属国有企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

二、大力推进实体企业复工复产和发展壮大

6.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快递办、网上办、预约办,通过邮寄材料或在“赣服通”赣州分厅网上办理。疫情期间,办理相关事项可提供电子材料或实行“容缺后补”。

7.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8.鼓励技术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市财政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实施技改奖补。对工业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按当年设备等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增强信贷服务。

11.优化纳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2.优化担保服务。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中小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含新增、续保、展期)。

13.建立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绿色通道”。

14.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将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纳入2020年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5.支持文化旅游市场复苏和繁荣。

16.强化资金引导。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两城两谷两带”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简化基金投资决策程序,适度让利国有出资收益等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17.保障运输畅通。

18.强化用电用地保障。

三、持续稳投资稳出口扩需求

19.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20.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

21.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

22.推行“不见面”招商。

23.稳定外贸出口。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的外贸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国际商事证明书等服务。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的展会,因疫情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目录外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按展位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完善外汇服务。

25.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26.支持企业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罗霄山片区企业按60%返还。

27.服务企业招工。鼓励社会力量为企业送工,对向园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0/人的劳务派遣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人)。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为园区企业举办订单班、冠名班培养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院校每学年1000/人的补贴。

28.开展线上招聘。支持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返乡人员就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000-5000/年的网络招工宣传补贴;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予500/人的招工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人);对当年新招录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硕士10000元、本科5000元、专科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生活补贴。

29.扶持就业创业。

30.网上办理社保。

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12月底。中央、省另有政策的,赣州市遵照执行;如有重叠的,按高限标准执行。

赣州市扶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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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支持

(一)生产资质支持。凡市内汽车生产企业:

1.成功取得乘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实质性投产的标准为达到设计产能的30%,下同),分阶段给予5000万元奖励(取得该生产资质后先期给予3000万元奖励,达到实质性投产标准再给予2000万元奖励);国内乘用车整车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

2.成功取得商用车(不含客车,以下同)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国内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成功取得商用车底盘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3.成功取得客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国内客车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4.成功取得专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取得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需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建成汽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和研发中心,并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验收。

设立分厂的企业,需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建成汽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并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验收。

(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支持。凡市内汽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整车企业),每开发一款新能源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在201611日之后成功取得国家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并完成30辆以上的销售后,给予专用车5万元/款,货车、客车、乘用车10万元/款奖励。

(三)技术研发支持。

1.围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产业,对企业承担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经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2.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并通过国家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工程)实验室,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产品采购支持。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电机、电控、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奖励范围见附则),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采购方奖励。

(五)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企业生产规模达到国家规定准入标准的,当地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先期投资建设厂房,再由企业购买或租赁使用。

(六)对设备投资额达到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投资建设期按先进生产、检测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进口高端设备和先进技术的,由市级财政在国家、省贴息补助的基础上按《赣州市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建字〔201468号)给予配套补助。

以上财政奖励资金除已明确资金渠道的,其余均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对企业或项目的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中多项补助或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资金。

二、金融支持

(七)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

(八)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套设施生产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财园信贷通”贷款。

(九)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区、南康区分别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基金。

三、市场推广和配套设施支持

(十)认真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制定出台《赣州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本地产低速电动车(最高车速低于80km/h的四轮纯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发放专用牌照。

(十二)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

(十三)鼓励引导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十四)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上牌、购置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关于支持南康家具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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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支持


支持南康修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倾斜追加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金融支持


1.加大对南康家具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从“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中切块安排10亿元信贷规模,支持南康家具产业发展,帮助家具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所需保证金市、区财政按规定配套。


2.支持南康创建省级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引进更多的金融机构在南康设立分支机构。

3.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一支规模20亿元的子基金,重点扶持一批家具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和创新升级

三、财政支持

积极支持家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机器代人”示范、智能化改造等。对家具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购置高端设备并投入使用,在国家、省给予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规定再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规模以上家具企业实施就地技术改造升级,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人才支持

依托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南康职业中专等资源,创新组建南康家具商学院和职业培训学院,为家具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工,与企业合作建立实践基地,培育一批年青的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背景的从业人员。

五、其他支持

对规模以上家具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投入1000万元以上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设备租赁费补助。

关于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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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奖励

1.赣州高新区研究并制定出台促进稀金谷建设的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地、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和企业家奖励办法等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2.对稀土前端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

3.对稀土企业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外,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6年内由受益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4.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在本优惠政策实施后,若有经稀土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办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的项目,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项目租赁厂房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给予每月3/平方米的补助。

二、金融扶持

引导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我市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市属国企投融资平台在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额度方面,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予以倾斜。

三、用能优惠政策

1.按照电压等级,逐步开发用户选择权限。

2.大力支持和推广我市企业生产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相关法规优先采购本地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

四、人才引进政策

1.对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2.凡固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由受益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给予企业高管适当奖励。

五、土地倾斜政策

保障稀土新材料产业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六、简化流程

1.简化重点工程项目压覆稀土资源回收的审批程序,及时回收稀土资源。

2.按照矿权优先,建立林权和矿权沟通协调机制,妥善处理稀土开采中的林权和矿权问题。

关于促进钨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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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构建钨产业发展平台

1.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2.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联合攻克制约钨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

二、推动钨产业全产业链研发攻关

1.支持钨产业企业开展全产业链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

2.推动钨产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加强对钨产业企业科技金融服务

1.拓展钨产业企业融资渠道。

2.推进钨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赣州市扶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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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支持

1.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生物制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建立财政投入与产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引导资金,用于扶持全市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

2.以章贡经济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要承载地建设赣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鼓励园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药物临床前研究、中试、委托加工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税收优惠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1.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对设在赣州市内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制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支持赣州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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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支持

1.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优先布局。

2.20168月起新开工建设三层及以上自用生产性标准厂房,并201812月底前建成,且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小于50%的,按其建筑面积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

二、财税优惠

1.全面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支持产业项目建设。2016-2018年期间,工业发展资金支出适当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

3.支持具有产业优势的区县创建国家、省级示范区(试点)。

4.2016-2018年期间,工业发展资金支出适当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

5.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利用。

6.支持孵化基地创建。

7.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三、金融扶持

1.引导“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贷款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力争放贷规模逐年增加。

2.充分发挥交银赣南苏区产业发展基金、江西百富源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倾斜支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运营模式新的项目和企业。

四、其他支持

1.优化审批程序。

2.加强商务扶持。

3.加强产业配套培育。

4.加强软件产业扶持。

关于加快旅游投资和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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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布局

重点推进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为主体的宋城文化旅游核心区,以瑞金、兴国、于都、宁都、会昌、石城、寻乌为主体的红色旅游区,以龙南、安远、定南、全南为主体的客家文化旅游区,以上犹、崇义、大余、信丰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区转型升级发展,形成“一核三区”的旅游格局。

二、财政支持

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调度的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利息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予以贴息补助。

三、金融支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赣州市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 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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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一)从2022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设立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年增加,支持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及科研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服务企业。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制造业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快推动现有68亿元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持续壮大100亿元“1+5+N”产业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市场化运营、容错和激励机制,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社会资本投向“1+5+N”产业重大项目及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首位产业内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平台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二、支持企业提质提效

(三)培育制造业领航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且企业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分别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重点企业规模效益倍增。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6%及以上的,授予“骏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50%及以上的,授予“飞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0%及以上的,授予“天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制造业领航企业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支持企业技改升级。每年安排60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已竣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软件、设备和土建投资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6%一次性资金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项目贷款利息额的100%给予不超过2年的项目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择优认定10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七)支持企业创新和专业化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对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

(八)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号)政策延长2年。

(十)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8%以上的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额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入统入规。对新建投产企业当年首次入规的,每户奖励10万元。

三、推动重点产业倍增升级

(十二)实施新一轮产业扶持政策。每年安排1.5亿元推动“1+5+N”产业倍增升级,重点支持稀土钨稀有金属精深加工及应用企业发展;印制线路板、显示模组专业化基地建设,模拟芯片及功率器件产业培育;现代家具和纺织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品牌运营企业引进培育;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产业重大项目引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化工和建材产业绿色智能高端化升级。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各产业扶持政策。

(十三)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1+5”产业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土建、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超5亿元的新建重大制造业项目,三年内竣工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促进工业园区提标提档

(十四)促进工业园区提标。推动各工业园区开展龙头品牌、规划提升、集约发展、产教融合、科技创新、融资支持、配套设施、新型基建、机制创新、标准研制等建设,每年对各工业园区实施提标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五、引导县(市、区)工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分类考核,对获评的县(市、区),授予“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称号,并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

(十六)对荣获工业发展年度考评前三名的县(市、区)(含赣州经开区),由市政府分别奖励300240160亩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园区用地需求,对其中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市委在提拔重用、职级晋升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市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式,定期了解市直部门服务工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业绩突出的,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使用上予以倾斜。

本政策措施由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2023年),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由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程序要求废止不一致的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便捷度。

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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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导资金产业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具有攻坚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点领域,主要支持“两城两谷一带”及各县(市、区)首位产业发展,尤其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有明确的生产计划和良好的销售前景。

(三)除轻资产高附加值的项目外,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0万元。

(四)管委会认为应支持并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年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二)凡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申请,初审后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市直重大工业项目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国资工投推荐项目。

(四)国资工投聘请在产业发展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行业专家对推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论证和评审,提出调查、论证及评审意见,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五)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研究确定产业投资项目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

(六)对管委会通过的项目,由国资工投与各地签订相关协议,各地按协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注入资金,国资工投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协议发放投资资金。

2022年赣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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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大经济总量

(一)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辖区企业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农村经营户信用信息联网核查等线上平台,提升银企信息透明度。开展普惠金融的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园区等“五类”信用主体评定,探索搭建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普惠金融智慧服务平台,提升信贷投放质效。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与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开展批发资金转贷业务合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提高首贷率,提升无还本续贷和信用贷款占比,实现普惠贷款扩面增量。

(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1+5+N”重点产业、乡村振兴、中小企业等融资需求信息库,组织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策划、实现精准对接。各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财园信贷通”“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科贷通”等信贷产品作用,加大对工业、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信贷投放。

(三)丰富金融供给体系。大力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各银行增设县域支行、社区支行、绿色支行、科技支行等分支机构和特色支行。鼓励驻市银行向上争取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贷流程、专项信贷规模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每年创新2款以上特色信贷产品,大力推动投贷联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模式。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战略客户投资或落户赣州。

二、实施企业上市升级工程助力产业发展

(四)发挥基金产业赋能效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做优做大“1+5+N”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等容错机制,鼓励投早投小。优化基金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深化与知名投资机构合作,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业基金。提升基金园区承载能力和综合功能,鼓励域外投资基金注册投资。

(五)全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2022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4家,“十四五”期间上市企业县域全覆盖。引导券商、会所、律所等专业机构精准遴选重点企业,提高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培育库质量。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给予资源政策倾斜,常态化组织金融专家服务团为“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推动企业加快股改上市。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按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标准进行奖励。

(六)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支持上市公司发挥龙头作用,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跟踪服务,上市公司将定增、募投项目留在我市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支持政策。

(七)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各县(市、区)要加大国有企业资源整合力度,提升信用评级。科学制定融资计划,策划发行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债券,探索发行美元债等境外债券。积极向保险公司总部推介我市重大项目,加大“险资入赣”力度。加快推动市县融资平台公司优化升级,优化资产和财务结构,增强融资能力。

三、强化担保增信作用缓解融资难题

(八)做实市县担保公司。市金盛源担保集团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强化市县业务联动,做大五级风险分担规模。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蓉江新区要设立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或入股市金盛源担保集团。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补充。

(九)放大保险分险功能。大力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开发收入价格、气象指数类等保险产品,推广“保险+期货”项目。推动企业以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投标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保险方式缴交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服务重点企业数量、放大倍数和覆盖率等为绩效考核内容的担保公司评价体系,降低盈利指标的考核权重。落实好《赣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赣市金字〔202121号)有关规定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十一)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出台全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对金融机构(部门)支持实体经济情况,实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考核”。提高财政性资金存放动态分配调节和金融信贷服务功能的联动。

(十二)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市县每年召开大型产融对接会和若干专题融资对接活动,每季度召开政银企圆桌会议、金融沙龙,定期开展金融专家服务团、金融夜话等活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和精准度。

(十三)做实金融“四项制度”。市县两级按属地负责、分级处置的原则,常态化开展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严格落实银行抽贷投诉通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定期通报。优化市县地方政府倒贷周转金业务流程,提升周转率。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金融审判(合议)庭,建立快审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十四)加强金融人才培育引进。建立全市金融人才库,开展金融人才自主认定工作,享受对应人才政策。开展“百千万”金融人才培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善用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融资源的能力水平。发挥好全市金融智库和协会协同作用,推动赣州市金融研究院提档升级。

(十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国盛证券投教基地作用,强化金融宣传警示教育。强化金融底线思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排查,强化涉金融敏感字样企业的排查整治,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完善地方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实现健康合规发展。提高风险分析研判能力,防范引进和并购上市公司等输入型风险。打击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挖矿、非法证券期货保险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生态环境。从严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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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且已与中介机构签约和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新上市的市内企业,市财政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新上市的市内企业,所募集资金80%投向我市的,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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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各级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

2.建立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市政府首期设立一定规模的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业务补助、代偿补偿,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3.大力促进银担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探索建立担保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收或少收保证金;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不得单方面削减融资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增加限制性条件,或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对管理完善、风险可控的融资担保机构应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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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入驻奖励

(一)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重点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区域性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300万元;对先行进驻我市的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200万元。

(三)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万元,5年内不得迁离赣州。

(五)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在赣州中心城区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财税贡献奖励

(六)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在我市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享受省财政补贴。同时对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县级担保机构、1亿元的市级担保机构,受益财政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其中县级担保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担保机构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不高于50%的奖励,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建设优惠

(八)加快规划建设赣州金融商务核心区,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集聚。金融机构在赣州金融商务核心区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

(九)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的,竣工使用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十)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符合入驻奖励条件的,在赣州中心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符合入驻奖励条件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十二)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及通信专线连接和互联网服务等方面,市直(驻市)相关部门(单位)为其在用地、立项等行政审批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四、高管人员激励

(十三)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其高管个人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十四)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赣州中心城区新购置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个人名义在赣州新购车辆,按车辆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参照车辆购置税返还奖励金额)

(十六)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凡需调入或配偶随调的,优先办理上编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免费人事代理,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七)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按其就学意愿,由市教育局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入学。

(十八)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

赣州市促进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的

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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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市、县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定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出台科技创新券等科技经费后补助措施。市财政统筹安排相关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重大研发攻关、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市、县(市、区)对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不含科技奖励补助)中,企业按不低于奖励补助资金30%的比例用于科技创新研发。

2.激励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对研发投入力度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后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市前10名,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市11-30名,且增幅达到15%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名,且研发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

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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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对全市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摸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清单,构建后备企业梯队每年从后备清单中选出不少于100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进行辅导培训,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及跟踪辅导,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创新团队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2.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在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的自主研发项目、专利申请及专利购买、服务培训与指导,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申报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移转化的研发费用等方面给予补助。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扶持专项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等,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和安排。

6.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科技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修班,更新理念,提升管理水平;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中博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强化科技成果对接,鼓励开发新产品,帮助开拓新市场。

7.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8.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

9.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派驻知识产权科技特派员,对企业在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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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支持。市“两城两谷两带”产业基金和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对企业实施产业上下游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兼并收购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收购境外资源、优质资产、优势品牌和营销网络等并购重组类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亿元以上的技改升级项目,符合产业基金投放条件的,可按不高于并购重组资金(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比例向企业提供直接股权投资,或按不高于70%的比例向企业提供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

(二)财政支持。对企业实施的并购重组和重大技改升级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年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市本级设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企业并购重组、重大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和规模上台阶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按企业资产增值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县(市、区)首位产业内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随时申报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享受各项扶持政策。企业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银行机构不盲目断贷,政府续贷周转金给予不高于原贷款利率支持,并纳入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赣州市实体经济发展产融对接重点服务企业范围。

(四)用地支持。积极争取使用省级专项用地指标,对重点培育龙头企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给予重点支持。

(五)指标配额支持。在市域内兼并重组的,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排污、资源开采、加工及出口配额等指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

(六)集团化支持。鼓励支持全市范围内同一控制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实施集团化发展,集团下属控股公司均可享受本政策。

(七)技术人才支持。市本级科技、人才、人力资源等各类专项资金,集中向重点培育龙头企业倾斜。

(八)“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或重大投资项目(并购资金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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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

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通过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实现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咨询服务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银税信息互通共享。加强税务、银行的合作,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

六、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利率+200个基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0.1%给予补贴。

七、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设备购置、科技创新等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政府‘信贷通’贷款),按照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产生的利息,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15%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中小企业办理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

八、引导“个转企”转型。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以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并享受我市“个转企”相关优惠政策。

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转企入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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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2.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实施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每年实施5项以内“揭榜挂帅”制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项500万元支持。

4.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补助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200名。

5.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围绕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1+5+N”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赣州。经论证评估后“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7.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每年支持5项左右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赣州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

8.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市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四)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9.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验收或运行评价优秀的,按市人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

10.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每年定期对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给予补齐差额支持。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五)做强园区承载平台

12.强化科技园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区,由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级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3.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1+5+N”产业领域,在我市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14.支持驻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6.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八)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7.奖励技术革新人员。每年评选30个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由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或个人奖励10万元。

18.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驻市、市属高校、院所、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市财政给予驿站2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九)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19.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搭建服务创新创业平台,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每年举办赣州市创新创业大赛,评选赣州市创新创业团队(个人),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35个,三等奖510个。

(十)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20.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建立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支持发展各类创投基金。与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共同出资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联合“资金池”,促进和吸引中科院系统先进成果和项目落地赣州。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211日至20231231日,《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6号)《赣州市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1829号)《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赣市财教字〔2016143号)中的惠企政策条款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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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A+类:产业领军人才。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成果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来我市创办、领办高新企业,经过评审认定对我市首位、主导及特色产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人才。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师名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班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赣州市突出贡献人才;“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政府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井冈山学者”特聘教授;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人选;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班人、省级首席技师;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赣州市突出贡献人才;赣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赣州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级技能大师获得者;实际技能大师工作室领班人、市级首席技师;赣州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学位获得者;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E类:行业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各行业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赣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表彰的经营管理人才(特质职业经理人);符合市组织、人社部门发布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各类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F类:青年英才。主要包括:全市单位、企业正式录用、聘用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G类:产业工匠。经过技术培训,并连续(非累计)在我市首位、主导及特色产业企业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产业工人。其中,连续满3年可获得初级工匠称号,连续满6年可获得中级工匠称号,连续满9年可获得高级工匠称号。

各类人才可享受的主要政策包:

政策包1产业领军人才(A+类)享受。(1)每人安排1名市厅级干部对口联系,由市厅级干部提供创业协调服务,同时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安排1名科级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具体联络服务工作;(2)根据项目评估,给予100-2000万元的无偿资助,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全额返奖;(3)创办企业用地、税收等扶持事宜,可“一事一议”“一人(企)一策”;(4)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提供120-180平方米人才住房免租2年,到期后成本价购买或免费赠与;自行解决住房的,来赣州创业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的住房补贴;(5)给予每年30-2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连续发放3年。(6)配偶随调单位可选可谈;(7)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免基本费用入住办公养老机构,或免租提供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租住5年,同时引导志愿者探望、服务;(8)本人及配偶、子女、配偶双方父母均可指定私人医生,享受就医绿色通道;(9)本市公办景点免票,进出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

政策包2前来我市创业或全职到我市单位、企业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享受。(1)每人安排1名市厅级干部对口联系,由市厅级干部提供创业协调服务,同时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安排1名科级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具体联络服务工作;(2)优先办理录用、上编手续;(3)职称、待遇从优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全额返奖;(4)享受“政策包1”第(4-9)条待遇。其中A类人才直接享受2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A类、B类人才来我市创办企业、引领产业发展的,可“一事一议”“一人(企)一策”。

政策包3前来我市进行项目合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享受。合作期间:(1)每人安排1名市厅级干部对口联系,由市厅级干部提供合作的协调服务,同时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安排1名科级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联络工作;(2)根据合作项目评估,给予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无偿补助,特殊项目“一事一议”;(3)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提供120-180平方米人才住房租住;(4)享受“政策包1”第(6)—(9)条待遇。

政策包4前来我市创业或全职到我市单位、企业工作的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享受。(1)每人安排1名县处级干部对口联系,由县处级干部提供工作协调服务,同时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科级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联络服务工作;(2)优先办理录用、上编手续;(3)职称、待遇从优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奖;(4)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提供100-140平方米人才住房租住2年,租金个人负担部分由受益财政或所在单位负担,租住2年后可按成本价或成本折扣价购买;自行解决住房的,来赣州创业或工作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25-40万元的住房补贴;(5)给予每年10-30万元人才特殊津贴,连续发放3年;(6)配偶随调单位可选可谈;(7)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免基本费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提供总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租住3-5年,同时引导志愿者探望、服务;(8)本人及配偶、子女、配偶双方父母均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9)本市公办景点免票,进出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其中,来我市创业的C类人才,(10)在赣州没有住房的,人才住房免租2年,租住2年后可按成本价或成本折扣价购买;自行解决住房的,来赣州创业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住房补贴;(11)根据项目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偿补助;(12)创办企业土地、税收等扶持事宜,可与企业所在地“一事一议”“一人(企)一策”。

政策包5前来我市进行项目合作的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享受。合作期间:(1)每人安排1名县处级干部对口联系,由县处级干部提供合作的协调服务,同时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科级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联络工作;(2)根据合作项目评估,给予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无偿资助,特殊项目“一事一议”;(3)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提供140平方米人才住房租住;(4)享受“政策包4”第(6-9)条待遇。

政策包6前来我市创业或全职到我市单位、企业工作的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享受。(1)由市委人才办提供工作协调服务;(2)优先办理录用、上编手续;(3)职称、待遇从优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全额返奖;(4)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饿《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市字〔201732号)有关规定,享受租房优惠(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或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房租),并可在租住2年后按核定价(核定成本价后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价格的80%)购买;自行解决住房的,来赣州创业或工作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住房补贴;(5)给予每年6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连续发放3年;(6)引进时配偶随调单位可选可谈;(7)本人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8)本市公办景点免票,进出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其中,来我市创业的D类人才;(9)在赣州没有住房的饿,人才住房免租租住2年后可按核定价购买;(10)根据项目评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无偿资助;(11)创办企业土地、税收等扶持事宜,可与企业所在地“一事一议”。

政策包7前来我市进行项目合作的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享受。合作期间:(1)由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工作协调服务;(2)根据合作项目评估,给予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无偿补助,特殊项目“一事一议”;(3)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提供120平方米人才住房租住;(4)配偶随调可同等安排;(5)本人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6)本市公办景点免票,进出口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

政策包8回归的赣州籍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同时享受。在享受相应政策包基础上,安排有人才管家、人才志愿者的,引导人才管家、志愿者到人才在赣州的老家走访、服务,帮助人才在赣州老家的直系亲属解决实际问题。

政策包9引进的各行业急需紧缺人才(E类)享受。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按有关政策租住100平方米人才住房并享受租房优惠(同政策包6),租用4年后可按核定价(同政策包6)购买。同时,按类别享受相应政策包,鼓励各行业、系统出台政策进行叠加。

政策包10来我市创业创新的青年英才(F类)享受。对符合人才住房供应对象的:(1)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可按有关政策租住人才住房并享受租房优惠(同政策包6),分别租住5年、3年、2年后可按核定价(同政策包6)购买;(2)对其中的“万名工科毕业生”引进计划人才,个人可免缴租金租住1-3年。

政策包11产业工匠(G类)享受。(1)各县(市、区)、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对产业工匠在公租房申请、医疗保障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政策;(2)各地每季度分别推选3名高级工匠、2名中级工匠、1名处级工匠,列入人才住房保障范围,分别租住人才住房2年、3你那、5年,并续签5年服务合同后,可在续签合同当年按核定价(同政策包6)购买人才住房;(3)高级工匠本人参观全市公办景点免票。

政策包12对口支援部委联系前来赣州挂职的博士等专家人才享受。挂职期间:(1)由市委人才办提供工作协调服务,同时从挂职单位安排1名干部担任人才管家,负责联络服务工作;(2)除正常补贴外,再给予每年3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3)挂职单位解决住宿或提供统一的人才住房;(4)本人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5)本市景点免票,进出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6)与挂职单位开展合作的,根据合作项目评估,给予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无偿资助;(7)可与挂职单位商谈其他待遇。挂职结束后:(8)给予“赣南苏区最尊敬专家教授”称号;(9)每年可携带直系亲属来赣州休假1次,累计不超过7天,在赣住宿等费用由赣州承担。

政策包13接受“苏区之光”培养对象的知名专家学者享受。(1)在辅导赣州中青年人才期间,给予每年3万元的人才培养津贴;(2)给予“赣南苏区最尊敬专家教授”称号;(3)每年可携带直系亲属来赣州休假2次,累计不超过15天,来回路费、在赣住宿等费用由赣州承担。

政策包14入选“苏区之光”计划人才享受。研修期间:(1)安排1名人才管家负责协调解决家庭困难;(2)给予2万元研修补贴;(3)工资及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4)纳入市直接联系专家库跟踪培养。

政策包15到地方创办、领办企业或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享受相应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政策包16参加援县团及参与重大项目、课题合作的驻市高校博士、教授享受。(1)援县期间,由所在地给予交通补贴及误餐补贴;(2)优先选派到地方挂职;(3)本市公办景点免票;(4)受援县(市、区)出台管理及奖励办法,引导援县团成员发挥作用;(5)参与重大项目、课题合作的驻市高校博士、博士同等享受援县团博士待遇。

政策包17驻市高校到地方挂职博士、教授享受。(1)挂职期间,给予每年3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2)挂职单位解决住宿或提供统一的人才住房;(3)本市公办景点免票,进出港口、车站享受绿色通道;

4)期满后本人愿意留在地方工作,经组织考核优秀,可改任职,并享受引进人才相应待遇。

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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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平台聚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在我市注册落户企业新认定的市级研发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经验收挂牌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实施“苏区之光”人才计划。支持面向市外引进100名高端人才或团队,经评审后,市财政给予入选人才或团队最高100万元无偿资助。

3.更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在赣州就业创业。对硕士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较多的,申请5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担保、反担保手续,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4.打通高层次人才向产业一线流动的渠道。前来我市创业或企业全职引进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如愿意承担一定量的人才培养任务,经双方协商,可将编制落在相应的高校和科研机构3年,并可随时全职到编制所在单位工作。

5.扩大急需紧缺人才范围。原个税补贴政策扩大至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范围。

6.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引才育才作用。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人才举荐制度。

7.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深度融合。引进人才或智力项目视同引进实体项目。

8.进一步鼓励社会荐才引才。“苏区人才伯乐奖”调整为“凡向我市市属单位、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并最终全职引进的组织或个人,人才签订最低3年服务年限合同并全职到岗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A+类、A类)、10万元(B类)、5万元(C类)、1万元(D类)的引进奖励。”

9.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0.放宽人才住房申报资格条件。取消人才住房申请的入职时间限制。

11.完善人才就医、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的便捷通道。

12.切实提高人才组织化程度。

13.进一步营造尊才爱才的社会氛围。市内所有公办景点免费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开放。

14.打通人才项目落地服务“最后一百米”。

15.加大对院士工作站(院士服务站)的奖补力度。对新批准的院士工作站,提高一次性建站补助至50万元;对新批准的院士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16.强化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

17.成员单位人才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

18.建立更加科学的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

本措施为“人才新政30条”的配套和完善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同时废止。原有政策(含“人才新政30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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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住房供应对象

1.来我市创业或我市各级单位、企业正式录用、聘用的28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在工作所在地个人无住房且无购房、建房记录的;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技师,在我市落户并在本市范围内个人无住房且无购房、建房记录的;

3.列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规定可享受住房待遇的人才。

二、给予人才住房建设政策扶持

1.给予规费政策支持。全市人才住房建设,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优惠政策。

2.给予土地政策支持。全市人才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可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解决。回购农民返迁房、预留地改建人才住房的,市、县在用地性质更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三、加强人才住房综合管理

1.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及相应层次人才,分别在我市连续服务2年、3年、5年,并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劳动合同的,即可在续签合同当年申购人才住房。

2.人才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视人才层次高低可进行政策叠加。销售价格根据核定成本价确定并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价格的80%

四、完善人才住房补充措施

对因人才住房供应不足未申请到人才住房、通过市场化途径租住住房的人才,根据其个人支付的年度租房费用总额由受益财政和用人企业(单位)各给予25%的补贴。本科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硕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博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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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业用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成本由用地者自行承担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2.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4.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租金结合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5.工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标准厂房项目在不改变标准厂房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题下,以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7.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8.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9.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涉及保留山体、公园绿化等生态用地的,可以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进行农用地征收报批,征收后以政府名义租赁给企业使用,租赁价格予以优惠;或者采取流转方式由企业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以此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0.支持企业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占用耕地和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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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工业用地在一定期限内以协议方式出租给入驻园区的用地单位使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依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全额地价折算确定最低年租金标准。租赁年限最高为2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园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可申请续租。


2.对列入园区的工业重点项目,予以倾斜保障和优先供地。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或省级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3.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平稳过渡。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

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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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降税清费力度

1.严格落实物流领域税收政策。消除重复征税,辅导交通运输企业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推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对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税务系统,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财政票据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除外)。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降低物流车辆收费标准。选择交通量分时段和分路段差异明显、交通量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区域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等类型高速公路,开展差异化收费试点。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降低物流企业成本。

3.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整合港口、铁路、航空等企业作业环节,清理和简化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实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

二、完善物流发展政策

1.加大用地支持。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保障物流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对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在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重点物流产业集群内注册的物流企业新增物流仓储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生产性物流企业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有关开发建设须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2.强化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与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合作,推出有关电子支付产品,降低物流企业道路交通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

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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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在赣州市域范围注册登记且属于国家电网供电对象,年度纳税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企业除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上年度未受环境行政处罚,当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及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补贴方式

按单个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分类划档,各档补贴标准如下:

一档: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12/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二档: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09/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三档: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年用电量给予0.06/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电价补贴主要由受益财政负担,市级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共同负担(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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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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